(2010年9月22日经首届一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溪善坛妈祖文化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金额: 1、交纳会费是研究会会员的义务。 2、会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个人会员:60元/年
单位会员:1200元/年
为保证研究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缴纳会费执行下限标准,无上限限制;为更好地服务会员,研究会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员单位适当地多作贡献。本着自愿原则,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费参照标准为:
会 长:1200元/年
副 会 长:600元/年 秘 书 长:360元/年
副秘书长:240元/年
理 事:120元/年
二、会费使用: 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三、会费收据:
收取会费,开具统一的会费收据。
四、会费缴纳办法: 会费于每年3月1日前一次性缴交,根据自愿原则,会员也可一次性缴纳全部五年的会费。
新入会会员,会费缴纳时间为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会费缴纳可直接到研究会办公室缴纳。
五、会费管理:
将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安溪善坛妈祖文化研究会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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