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2日安溪善坛妈祖文化研究会首届一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命名为:安溪善坛妈祖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举办各种妈祖信俗活动,弘扬妈祖文化,增进民族团结,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经济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用妈祖文化弘扬妈祖精神,以妈祖精神传播妈祖文化”的办会理念,开展妈祖文化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五条.本会接受安溪县文化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安溪县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要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安溪县官桥镇善坛村综合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安溪善坛妈祖文化,保护妈祖信俗、创作妈祖故事。
二.弘扬妈祖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三.联系国内外有关单位研究妈祖文化,开展妈祖文化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的并赞成本会章程;
2.热心传播妈祖文化和妈祖信俗;
3.具有一定的妈祖文化和信俗知识,或在妈祖文化领域有一定的影响,有钻研兴趣和意愿;
4.不限定民族和国界,不分性别和年龄。
第九条.凡要求入会者,须经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团体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领导人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4.享有本会赠送的有关研究资料;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团结;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各地最新动态;
6.团结会员。
第十二条.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提交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会会员,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设立机构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4.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工作制度;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可由理事或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对本会的学术研究工作和其它工作进行咨询开发。具体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并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会处理涉外的有关事宜;
5.代表本会处理其它重大事宜;
6.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书面委托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7.实行会长签批制,签批理事会报销开支。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各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6.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三条.本会聘请若干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顾问。聘请对象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2.捐赠收入;
3.政府资助;
4.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内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每年会费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经费支出: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妈祖文化传播或妈祖庙项目建设以及善坛公益性建设;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会计1人,出纳1人,财务监督小组若干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接受财务审计。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会如因故解散终止,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终止手续。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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